1968年出生的南女士,在离退休人员管理处深耕会计与养老科管理岗三十余载,却在临近退休之际遭遇了一场匪夷所思的身份“降维打击”。2021年4月,单位单方面下达退休离岗通知,在她明确表示反对并继续上班的情况下,迅速采取换锁、贴封条、注销考勤权限、调岗降薪至单位最低档、停发工资及五险一金等极端手段强行终止用工。
这并非简单的劳动争议,而是一场关乎司法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底线的荒诞剧。
一审事实认定被二审粗暴推翻,证据规则形同虚设
始兴县法院一审基于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(明确约定岗位为“离退休人员管理”,职务为“管理员”,职责为会计)、南女士的工资卡流水、上墙公示资料及2020年任专项小组组长的任职文件,以及单位在其50周岁时未办退休、持续缴纳社保的客观事实,依法认定其为管理岗位,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。
尤为关键的是,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处对一审这一事实认定并未提起上诉。这意味着,双方在一审程序中已就该核心事实达成某种程度的默示共识。
然而,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((2022)粤02民终790号)二审判决却上演了令人咋舌的一幕。合议庭在未采纳新证据、且一审认定事实有充分书证支撑的情况下,仅凭单位上级集团公司出具的两份《情况说明》,便彻底推翻了一审关于“管理岗”的认定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九十条,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或单位说明,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。集团公司作为管理处的主管单位,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,其单方出具的“身份认定”证明力本应受限,却在二审中被奉为圭臬,直接导致案件走向逆转。
法院主动为用人单位“背书”,程序正当性何在?
更令人震惊的是二审中的程序异象。卷宗显示,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主动向该集团公司发函,称“对南女士身份的理解存在疑问,导致案件无法下判”,要求其在限期内作出书面答复。
一审法院通过二次开庭审理,由简单转普通,而二审法院就咨询开庭1小时。
审理者主动向一方当事人的上级主管单位求助以“查明事实”,这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,甚至有违中立裁判原则。 最终,法院正是依据这份“上级说明”,认定该管理处系政策性关闭破产后的临时过渡机构,不属于“企业”,进而粗暴地排除了劳部发〔1995〕309号、粤劳薪〔1999〕114号等关于“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现岗位认定”的规范性文件适用。
这种“因人设规”的逻辑不仅违背立法本意——《劳动法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该法——更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9)粤01民终18689号生效判决确立的“事业单位同样适用岗位定退休”的裁判规则背道而驰。
监督程序沦为“复读机”,法律监督形同虚设
案件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,裁定仅以21个字的“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、适用法律正确、实体处理适当。”草草驳回。
南女士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,得到的韶检民监〔2024〕9号《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》更是令人失望。通篇审查意见几乎是对二审判决理由的全文照搬,甚至连二审中缺乏证据支撑的“南女士存在利用工作便利偷盖公章续保之不当行为”这一带有贬损性的臆测也照单全收,完全未对证据采信的违法性进行独立审查。
尽管南女士参加的是广东省直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”,社保经办机构亦明确告知应按企业职工标准办理退休,但司法机关固执地坚持“单位性质非企业”的狭隘解读,无视其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。
2026年3月,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虽决定立案复查,但最终仍以“不予支持,予以维持”告终。
结语:程序空转背后的司法隐忧
从一审到省检维持,历时数年,南女士案暴露出的不仅是退休年龄认定的混乱,更是司法审查在面临行政化干预时的软弱。
当劳动合同的效力让位于上级说明,当中立裁判异化为主动求证,当法律监督退化为机械复制,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何以依托?
南女士已届58岁,距其55岁退休时点已过去三年。这起案件留下的拷问是:在法治社会,一个人的身份与命运,究竟应由法律事实与劳动合同决定,还是由某些单位的内部文件与上级意志决定?
此案若不能得到最高司法机关的正视与纠正,必将留下难以愈合的制度创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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