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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给政F85万,两审判赢,开会承诺90天过户,最后告诉我:先去起诉,面积少了1.41亩,年限还从70

时间:2026年7月2日

1999年,原崇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为解决下岗职工工资和老干部医疗费,向张福全借款85万元。2000年9月,双方签订《协议书》,约定将位于崇阳镇西河村的8.59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作价85万元抵债。当年10月,乡企局主动向国土局打报告,将土地证办到了张福全妻子名下。

这本是一笔双方都认的账。然而,因第三方提起行政诉讼,2014年F院判决当年的颁证行为违法,土地证被注销。2019年,土地被更正登记回乡企局的职能承接单位——崇州经信局名下。

官司赢了,F院说:协议有效,必须履行。

2022年,经信局反而先起诉,要求确认当年的抵债协议"不成立且未生效"。结果一审崇州F院驳回,2023年成都中院终审维持原判。判决书写得很清楚:《协议书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,且当年已实际履行过户,协议合法有效。

也就是说,法律层面早已尘埃落定:张福全对这块地享有合法权利,经信局必须履约。

副市长开会承诺90天过户,上级督办也来了。

2025年3月4日,崇州市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,形成正式《备忘录》,明确: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,使用年限70年,容积率2.0,要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在90日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张福全名下。

同年9月,成都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警示督办函,要求提级包案、高位推动。

司F判决有了,政F承诺有了,上级督办也有了。张福全以为27年的等待终于要到头了。

结果呢?2026年5月,经信局两封告知书:请去F院起诉。

张福全当场愣住:我已经起诉过了,告的就是你经信局,两审都判你输了。现在你让我再去起诉?起诉什么?起诉我自己吗?

更让人看不懂的还在后面——经信局一边让"去起诉",一边抛出了两个此前从未提过的新问题。

第一个问题:实测面积少了1.41亩。 2025年12月29日经信局的回复里提到,国土局实测面积与原协议记载的8.59亩存在1.41亩的差额。这个差值怎么处理?回复里没给方案。

第二个问题更蹊跷:备忘录明明写的是70年,经信局回复口径却变成了40年。

2025年3月4日的《备忘录》白纸黑字:"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,使用年限70年"。可到了经信局后续的回复里,这块地的使用年限却成了"40年"——正好和1999年那本老证(崇国用(1990)字第4159-1号)当初登的40年对得上。也就是说,副市长专题会定下来的"住宅70年",到了经信局这里,又悄悄退回了20多年前那本老证的旧档。

这就奇怪了:备忘录是副市长牵头的专题会出的,70年三个字写得明明白白,90天过户也是会上定的。现在90天早就过了,70年也缩成了40年——是会上的话不算数,还是经信局自己另有一套算法?

回到1.41亩的事。备忘录要求的是"按程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张福全名下",并没有设置任何前提条件。政F在作出承诺时,并未将"面积无误差"作为履行义务的前提。即便实测面积出现差异,正确的做法也应该是:先按实测面积完成过户,同时就差额部分另行协商补偿方案,而不是以此为借口无限期搁置整个协议的履行。

毕竟,F院的生效判决确认的是整个《协议书》的效力,而不是某一平方米土地的效力。因为1.41亩的差额、或者40年还是70年的分歧,就推翻整份判决和整份政F承诺,于法无据,于理不合。

几个问题,值得大家想一想:

两级F院盖章的生效判决,在崇州到底算不算数?说过的话能不能兑现?上级发的督办函,是不是真的能推动问题解决?同一个专题会定的"70年",到了执行环节怎么就变成了"40年"?因为1.41亩的实测差异,就让一个赢了官司的人继续苦等,这公平吗?

27年了,张福全从壮年等到花甲,等来的是一纸胜诉判决、一份政F承诺、一封上级督办函,以及最后那句"请去F院起诉"、"面积少了1.41亩",和悄悄缩水的"70年变40年"。

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正视问题,按照F院判决和政F承诺,尽快完成过户。对于面积差异、年限表述这些技术问题,完全可以依法协商解决,而不是让它们一个个变成拖延的理由。

赢了官司的人,不应该永远在路上。

本文所有内容均由当事人本人张福全,身份证号510128XXXXXXXXX3179提供,所述情况全部属实。仅代为转发,如若存在虚假、捏造内容,当事人自愿对文中全部陈述承担一切相应法律责任。

来源:https://baijiahao.baidu.com/s?id=1869570385915027707

作者:不详 来源: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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