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项目投资产生经济分歧,对方纠集多人实施非法拘禁并暴力致人死亡,事后伪造现场掩盖罪行。死者家属与知情人依据《刑法》规定持续申诉、实名举报,却仅被以 “案件已判决” 驳回,命案定性偏差、量刑畸轻问题至今未纠正,合法维权陷入困境。
一、经济分歧引发刑事犯罪,非法拘禁并暴力致死事实清楚
本案源于范双全与刘某良的张家界项目投资、合伙债务经济分歧,刘某良索要金额远超实际债务,双方协商未果。本案绝非单纯民事经济纠纷,而是触犯刑法的非法拘禁犯罪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:二人以上非法拘禁他人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构成非法拘禁罪。刘某良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,属于明确的刑事犯罪。
2016 年 9 月 27 日,刘某良以协商债务为借口,将范双全诱骗至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办公室,随即指挥其小弟将其强行控制,禁止离开、轮流看守,实施非法拘禁。拘禁时长约 40 小时,期间范双全被限制通讯、多次遭殴打,身体多处严重受伤;他曾偷偷发短信求助、被带往宁乡商议变卖土地偿债,但始终无法摆脱控制,被带回继续拘禁。
2016 年 9 月 29 日凌晨,范双全被发现死于办公室楼下平台,体表有头部凹陷、颅内出血、胸腹腔脏器损伤、全身大面积青紫等致命外伤,系暴力殴打致死。刘某良团伙事后清理现场,伪造 “自行坠楼” 假象,企图逃避严惩。
莫先生与本案命案无直接关联,但曾被刘某良诈骗 255 万元,作为第三方实名举报刘某良犯罪行为及办案问题,推动案件公正处理。
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: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。本案中,刘某良团伙在非法拘禁期间持续施暴并致人死亡,已完全满足犯罪转化条件,应当以故意伤害(致人死亡)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综上,刘某良有预谋组织多人诱骗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、轮流看守、暴力殴打,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,主观恶意明显、行为性质恶劣,已超出民事纠纷边界,构成严重刑事犯罪。
二、家属依法申诉多年,仅以 “案件已判决” 被驳回
范双全身亡后,家属范杰(死者之子)与举报人莫先生依法维权,却全程受阻。
侦查阶段:警方立案延迟、主犯抓捕滞后,刘某良作为组织者长期未归案,家属上访后才于 2018 年 8 月被抓获;责任划分颠倒主从犯,死因鉴定存在矛盾,警方法医认为 “高坠可形成”,与医院 “严重多发伤致死” 结论冲突,且未做关键理化检验。
起诉审判阶段:检察机关未以故意伤害 / 故意杀人罪追诉,仅以非法拘禁罪起诉;法院判决仅认定非法拘禁罪,判处刘某良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,二审又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,未认定 “拘禁致人死亡” 加重情节,量刑畸轻。
申诉举报:家属多次提交刑事控告书,要求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/ 故意杀人罪追责;莫先生实名举报司法不公、要求异地重审。但莫先生因主体资格问题申诉被驳回,天心某分局于 2026 年信访答复仅称“案件已判决生效”,未对定性、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任何合理解释与纠正,逃避法律制裁破坏司法公正,严重侵犯当事人权益。试问:长沙市天心区公检法体系此等行径原由为何?是否尽职尽责,是否有包庇不作为等责任?
三、法律依据确凿,原判定性与量刑存在明显偏差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清晰明确:二人以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,即构成非法拘禁罪;拘禁中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;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,转化为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。
本案证据完整还原拘禁、暴力、死亡、伪造现场全过程,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原判仅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,未适用转化定罪条款,定性错误、量刑畸轻,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,也与法律明文规定不符。
四、依法诉求:恳请启动监督纠错,还原命案真相
家属多年坚持合法维权,从未采取过激行为,只期盼司法公正、命案得到依法纠正。现提出以下合法、理性诉求:恳请上级司法机关全面复查本案,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,纠正原判罪名认定、主从犯划分、量刑错误,按《刑法》规定以故意伤害(致人死亡)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刘某良等人刑事责任;恳请对本案侦查、起诉、审判全流程进行合规审查,保障家属诉讼权利与举报人监督权利;恳请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,还原命案真相,让犯罪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,维护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公平正义;依法追究相关违法违纪人员的重大包庇罪和渎职罪。强烈请求异地审查,确保司法公正!
生命权至高无上,司法公正是最后一道防线。我们恳请相关部门正视本案法律适用错误,依法纠错、秉公处理,让死者安息、家属心安,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与历史的检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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